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置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机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
铁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职责为:
1. 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对铁路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铁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 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铁路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3. 对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
4.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5. 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自首;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申诉须知
[受案范围]
依法审查受理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线索。
依法审查受理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线索。
依法审查受理不服本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提出的刑事申诉的案件线索。
依法审查受理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而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线索。
[申诉指南]
申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申诉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接待人员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