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销售虚假藏品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销售虚假藏品? 犯罪集团? 诈骗?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许某桥注册成立瀚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数个连锁公司,招募鲍某康等员工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将从集散批发市场廉价批发的工艺品、字画包装成所谓的“藏品”,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老年人购买,并谎称“藏品”具有数倍至数十倍的升值空间。为打消老年人购买“藏品”后无从出售的顾虑,许某桥等人谎称升值后可以代为拍卖或者销售,甚至表示公司可以兜底回购。为制造“藏品”稀缺交易活跃的假象打消购买者顾虑,许某桥等人组织员工向老年人展示虚假的“藏品”拍卖、销售记录,第三人求购、征集“藏品”函件、文件,已投资客户收益表等,甚至编造部分藏品因属于“一带一路”政策鼓励购买可享受财政补贴返还等信息,使老年人误认为所购“藏品”物有所值甚至超值,从而诱使老年人购买。当老年人要求代为拍卖、销售时,许某桥等人又设置需进一步购买更多“藏品”等附加条件,在老年人无力购买时,引诱其以借款、信用卡消费、网络贷款等方式继续购买“藏品”。至案发,许某桥等人诈骗集团从160余名老年人处骗得人民币2071万余元。诈骗所得被许某桥等人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及分红、日常消费及购买房产、车辆。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许某桥、鲍某康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许某桥系首要分子,鲍某康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余15名被告人系从犯,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鲍某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许某桥、鲍某康提出上诉。2020年8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的存款、房产、汽车等涉案财物若干,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10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后,商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涉案80余名人员的地位、作用、明知程度、参与时间及非法获利等情况,将人员分为4个层次,依法对其中17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公司领导层和中层人员共16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鲍某康未在案,依法追加逮捕该漏犯。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桥、鲍某康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系列欺骗性手段设置各种陷阱,销售的商品均为低价购进的工艺品而非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采用“套路”致众多老年人受骗持续购买“藏品”,构成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桥等17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文化市场及相关市场存在的欺骗性营销进行专项整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和落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办理养老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惩治。为实施养老诈骗形成犯罪集团,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打击。检察机关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案情研判,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督促公安机关追加逮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要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参与时间、主观明知程度等因素,全面考量评价,依法准确区分主从犯。提出量刑建议时,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充分体现依法从重惩治。
(二)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协同整治规范收藏品文化市场。利用“书画收藏”“艺术品收藏”等名目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诈骗,对老年人迷惑性强,不但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还骗取众多老年人的养老钱,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文化市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有效防范同类案件的发生。同时,结合案件办理和整治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从业人员预防犯罪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