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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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普通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主管机关反映,或者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主管机关并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疏导工作。
4.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依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控告、申诉,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控告人、申诉人。
对属于本级检察院正在法律程序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但法律未规定相应救济途径的,控告检察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并做好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5.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依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控告、申诉,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者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疏导工作。
6. 控告、申诉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终结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移交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帮扶、矛盾化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