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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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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立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2015年以来开展公诉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标志性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人承担着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特殊使命,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的前沿。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以队伍建设为保证,聚焦公诉主业,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公诉工作质量,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强化三项职能,积极参与平安河东建设

          按照区委、市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我院进一步强化公诉职能作用,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以来(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间为20151月至20179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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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3人,提起公诉11081390人,已判决10141256人。

          (一)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大对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盗抢骗、制贩毒品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提起公诉567人。二是突出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从严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主动适应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8人。严厉打击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33人。三是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经济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促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我院公诉科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始终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做好纠正漏罪、漏犯工作,2015年以来,共追诉漏罪9件,追诉漏犯6人。切实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并区分情形和轻重程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检察建议19份。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坚持敢抗与抗准、抗轻与抗重并举,强化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审查与抗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

              (三)延伸公诉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矛盾促和谐。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的积极作用,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以来,共对轻微刑事案件525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是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共公开法律文书585。三是参与推进法治河东建设,发挥检察正能量。积极参与对学校、医院、车站等重点区域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坚持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

          二、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着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一)加强介入引导和监督制约,构建新型诉侦关系

          一是依法引导取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根据案件需要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在提前介入或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详细列明建议取证提纲,为案件公正办理夯实基础。二是强化程序制约。坚持用庭审质证的标准审查核实证据,避免因证据缺陷导致案件质量问题经退查现有证据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以来,对66人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决定。三是提高侦查人员诉讼参与程度。邀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旁听法庭审理,对于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由侦查人员当庭进行补充说明,促进其提高证据裁判意识。

          (二)加强支持沟通和审判监督,构建新型诉审关系

          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强化证据审查和甄别,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二是强化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召开庭前会议,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与法院就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加强沟通,充分交换意见,统一司法尺度。三是注重庭审效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提高当庭应变能力,提升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水平,确保举证示证更加简明、直观、可信,切实提升庭审效果。

          (三)加强权利保障和抗辩效果,构建新型诉辩关系

          一是强化权利保障。认真落实《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相关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完善“告知、审查、沟通”机制,为律师各项诉讼权利的落实提供保障。二是增进沟通交流。依法积极听取辩护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等意见,认真审查核实,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公正审查案件,达到严防错案的目的。三是发挥抗辩作用。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功能,与辩护律师加强沟通,准确预测辩点,利用庭审抗辩充分阐述公诉意见,有的放矢准确答辩,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说服力,让旁听人员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公诉工作创新发展

          推进司法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我院始终坚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全面深化落实改革任务,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诉工作健康发展。

          (一)明晰责任规范司法

          一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明确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人员的基本职责、办案流程和工作标准,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确保案件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规范办案流程。制定公诉工作常用规章制度汇编,统一法律文书模版,明确办案规范,确保程序公正。三是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开展部门全员讨论,并记录留痕,有效拓宽办案思路,提高案件质量,降低错案风险。2015年以来共研究案件76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71%四是定期开展案件评析。每年年底对全年案件质量进行评析,形成分析报告,详细列出问题,深入挖掘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并组织公诉干警集中学习,确保每个承办人将案件质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

          (二)推动落实试点工作

          自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第一时间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统一适用标准。组织干警研究学习实施细则,确定“认罪”“认罚”评定标准,准确掌握“从宽”幅度,确保案件质量。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市人民检察院及区法院进行沟通,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实施标准。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主动与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及时成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制定值班律师定点、定时值班制度,保障嫌疑人对该制度的知情权。成立认罪认罚案件调处室,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刑事和解,拓宽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围。三是节约诉讼资源。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对于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优先适用速裁及简易程序,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大力推进“智慧公诉”建设,利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现文字录入,充分利用电子卷宗,以物证图片、视频截图等方式撰写结案报告,直观展示案件情况,切实提高诉讼效率。自今年我市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9432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157167人,提出确定刑期量刑建议132140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86%

          (三)打造过硬公诉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针对公诉队伍年轻化特点,创新开展符合青年人特征的专题教育活动,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打牢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二是加强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公诉队伍管理培训模式,制定“每周课堂”学习制度,根据干警需求,邀请法学教授、业务专家来院专题授课、交流经验,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干警业务素能。三是加强岗位练兵。深入推进学习型公诉部门建设,组织开展专题、专项培训,促进“学、练、训、评、赛”有机融合。不断完善优秀青年干警的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机制,先后涌现出多名业务骨干。一名干警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两名干警荣获“天津市公诉业务标兵”称号。选派两名业务骨干参与大要案办理,办案质量和公诉水平受到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在此基础上,将办案经验及工作思路分享给全体公诉干警,带动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近年来,我院充分履行公诉职能,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科技强检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助力办案的能力与新形势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艰巨,各类风险隐患增多,公诉工作与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三是法律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标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四是公诉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公诉人在证据审查、庭审指控、舆情应对、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实战技能和履职能力还需要不断强化提高。

          对于以上问题,我院将高度重视,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公诉工作新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要紧扣时代脉搏,推进科技强检。主动关注前沿科技,以更广阔的视野推进现代科技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大数据应用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量刑建议、刑事抗诉以及证据标准相融合,提高公诉人员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和相关应用程序的整体水平,不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新要求。

          二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办案水平。有效防范社会安全领域风险,顺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新要求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新变化,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主动适应自媒体时代舆论环境的新变化,打牢公诉人员庭上指控犯罪,庭下释法说理的硬功夫,不断提升舆情研判、沟通协商等方面的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和关切,做好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传播检察“好声音”。

              三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职能。强化侦查监督,加强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力度,注重对非法取证活动的调查核实,促进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和条件,更好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

              四要提升队伍素质,展示公诉风采。坚持政治建检,着力增强公诉干警职业荣誉感,加强检察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公诉人员既懂法律、又讲政治,既懂政策、又讲人性,既懂规矩、又讲良知的品质。根据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分类管理需求,针对公诉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本院实际的公诉人才培养方案,努力建设一支会办案、善思考、有专长的公诉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院将在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此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以提高指控犯罪能力为中心,以强化诉讼监督职责为重点,以提升队伍素质能力为依托,全面履行职能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名词解释: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为侦查活动提供建议和指导。

          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 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该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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