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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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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立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2012年以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工作在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推进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突出抓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任务,扎实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着力促进社会和谐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2012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112715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391273人。特别是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惩危害金融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2012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8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162人。20148月到11月,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严打严防侵财类案件百日行动”,期间办理侵财类案件3454人,占同期受理案件的37.7%,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严把案件证据关,坚持每案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有争议的案件及时复核被害人及关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的,一律不批准逮捕。2012年以来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批准逮捕107人。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每案均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侦查提纲》,加强引导侦查工作,并跟踪了解证据补查情况,对补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督促公安机关重新提请逮捕。同时,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捕司法理念,依法从严掌握逮捕必要性条件:一是对有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但不符合“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二是严把逮捕的刑罚条件,对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研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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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来我院每年捕后缓刑以下判决率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四年多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135人,占全部不捕人数的55.8%,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特定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依法促成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2012年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共促成17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加强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充分重视办案过程中可能引起信访、恶意炒作以及影响办案安全的问题,及时制定处置预案,认真填写《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表》及《案件风险评估报告》,依法妥善处理涉检重大、敏感案件,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全力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深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机关受而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人权等问题。2012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23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7件。2015年,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通过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走访派出所、询问办案人、查阅案件受理登记台账等方式,有效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在立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全年监督立案51件,同比上升82.1%。该项工作在全市遥遥领先,占全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总数的37.5%,相关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刊载宣传。

          有力推进侦查活动监督。认真履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增职能,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区分情形和轻重程度,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予以纠正。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及会商制度,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疑难案件研讨、捕后案件跟踪等方式,对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2012年以来共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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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次,发现和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79人,发出检察建议38份。

          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及时侦查、依法立案。2012年,牵头组织召开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十一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会签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文件》。建立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查询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发掘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河东分局、天津市第二烟草专卖局建立我市首个烟草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并成功立案监督一起案值近150万元的销售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民利,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每年春节前,会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三、有效推进规范司法建设,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活动去年2月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梳理办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推进办案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其间,以审查逮捕案件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共审查案卷132册,梳理问题13项,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提前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

          建立完善办案工作机制。紧抓办案工作重点环节,出台《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确定捕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过程中规范办案程序、捕后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三步防控机制;出台《关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通过三部门沟通联动,全面加强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诉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现检察监督无缝对接。此外,2013年以来还建立完善了《审查附条件逮捕案件规定》《不批准逮捕理由说理制度》《出席重大案件现场的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办法》《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等文件,为保障办案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三项侦查监督试点工作。一是探索公开听证审查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基本收集固定到位,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案情不会影响侦查的案件,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时,尝试公开听取辩护人、侦查人员和被害人意见。我院就相关工作开展深入调研,撰写发表了《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初探》等调研成果。二是深入研究侦查监督环节可以公开的执法办案内容、对象、时机、方式,并探索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侦查监督部门法律文书公开机制》。三是试行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工作,制定《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工作办法(试行)》,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鉴于办案部门侦查取证不力,致使重要证据无法予以查实,向公安河东分局发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函并获采纳。

          持续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健全个案讨论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或事实、证据认定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进行部门全员讨论,共研究案件105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3.6%,有效拓宽了办案思路,保证了案件质量。建立每日晨读制度,通过开展法条研读、案例讨论、专题研究等方式激发干警学业务、强素质的积极性。设立侦查监督实务讲堂,邀请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中国刑警学院教授来院授课。牵头举办“毒品犯罪疑难问题专题研讨论坛”,邀请区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业务骨干参加,由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嘉宾,通过梳理办案时遇到的疑难问题,深入探讨解决途径,用理论基础为规范执法司法提供智力支撑。选取典型案例组织模拟业务竞赛,加强岗位练兵,充分发挥骨干人才引领示范作用,不断完善优秀青年干警的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机制,先后涌现出多名业务骨干,其中陈萍被评为“天津市检察业务拔尖人才”,王雨昕、赵越超被评为“天津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黄莹被评为“天津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

          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精细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理念与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少捕慎捕等现代法治理念还有一定差距;二是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艰巨,各类风险隐患增多,侦查监督工作与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三是法律监督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单一、信息渠道不畅,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怠于侦查等行为的监督能力还有所欠缺;四是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面对日益繁重的办案任务,侦查监督工作的人员力量、办案能力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对于以上问题,我院将高度重视,聚焦问题不足,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和侦查工作新变化,以法治化现代化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真正实现“有力监督”与“追诉犯罪”的统一。

          一要重点提升侦查监督质量。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降低审前羁押率,充分保障嫌疑人人权,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探索建立侦查监督工作检务公开新模式,制定文书公开、公开听审、违法侦查公开质证等新机制,加大侦查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信任感。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建立完善捕诉衔接机制,做好捕后案件监督和不捕案件事后跟踪审查工作,密切与公诉部门联系,确保刑事诉讼顺利、高效进行。

          二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社会安全领域风险,顺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新要求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新变化,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防范金融和网络安全领域风险,深刻领会“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经济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和经济犯罪新形式新变化的分析研判,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更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专业领域知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控制和化解工作。 

          三要大力拓展法律监督渠道。通过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人民群众控告申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深挖监督线索,集中力量做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联系,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大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探索建立派出所个案巡查机制,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在重视个案监督的同时,深挖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系统性问题,扩大监督成效。

          四要继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巩固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学习成果,深入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严明纪律、信守法治、忠诚使命、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切实解决好司法理念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案件的新趋势新特点,加强理论研究,明确法治化现代化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办案技能和监督水平。着力优化人才结构,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挖掘培养专业人才,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依靠人大监督支持推动工作发展,是这些年做好检察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我们将以此次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勇于担当作为,为我区全面打好“四个攻坚战”,实现“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名词解释:

          1、捕后缓刑以下判决率: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的人数÷批准逮捕后判决总人数×100%

          2、社会危险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审前羁押:指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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