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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时间:2019-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复针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作用。与此同时,作为一项新型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批复》解决了上述争议。与此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依法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批复》同时规定,“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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