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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受理王磊、吕有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阚飞、李凯、吕双双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公告
        时间:2019-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受理王磊、吕有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阚飞、李凯、吕双双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公告 一、犯罪嫌疑人王磊、吕有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阚飞、李凯、吕双双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2019年3月26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7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津滨检汉公诉诉委代申援〔2019〕138号 王磊、吕有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阚飞、李凯、吕双双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害人: 我院已经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磊、吕有为等16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3月27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本案承办检察官:范子玉 联系方式:6719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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