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无业。2017年2月,李某某购置军用床、军服、军被等物品,将租住房间仿照军队营房宿舍进行布置,伙同葛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单独作案,编造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选择适龄现役或退役军人为侵害目标,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络,假意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家庭成员生病等理由,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积极引导取证,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本案两名被告人为骗取财物精心准备,利用被害人对军人群体的认同感,伪装成现役军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陈述、微信往来情况、钱款转付记录等详细审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针对证据体系存在的薄弱点,从控制赃物、提取物证等切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完善客观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2. 反复研究论证,精准适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侵害的对象多为现役军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军队威信,干扰了部队正常活动,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说理论证,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3. 加强军地协作,增强办案效果。针对社会不法人员冒充军人以网恋为名骗取男性现役军人钱财等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军地协作,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促进军地双方进一步关心适龄现役军人的交友恋爱问题,普及婚恋相关知识,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疏导,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对军人、军队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以现役适龄军人为目标,通过网络恋爱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军队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等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
2. 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增强涉军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军案件,要充分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军地协作,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并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案例二:朱某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无业。2020年5月6日晚,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辖区组织军事演习,并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远的乡镇路口临时布防,执行安全警戒任务。被告人朱某某与同伴刘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路经该地时,不顾薛某某劝阻,强行要求通过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与刘某某交涉之际,突然下车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将其推倒在路旁一条深约4米的水沟内,造成薛某某头部、脚部、肘部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当晚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被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及时介入侦查,开展引导取证。鉴于军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当晚即派员会同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引导做好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找现场目击证人等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打牢基础。
2. 发挥机制优势,加强军地协作。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通过县人民武装部与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取得联系,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办案过程中,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通过部队调取军人身份认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军事演习职责等证据,核实朱某某阻碍行为对演习造成的影响等事实;认真听取部队的意见,并邀请部队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3. 加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向朱某某阐释法理,说明醉酒并非免责的法定事由;播放现场监控视频,部分开示证据,核清案件事实,并强调军事演习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性质严重;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朱某某及时悔悟,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教育转化,朱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 积极开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庭审中,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责和忏悔,对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致歉,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军人执行演习演训等军事任务及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2. 坚持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办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对没有造成阻碍军事演习继续进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要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同时,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手段,强化法治宣讲,营造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3. 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军地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在涉案证据收集、诉讼流程推进、普法教育宣讲等环节,加强军地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与部队密切沟通,依法收集被害军人主体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阻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证据,完善定罪量刑证明体系;充分听取被害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意见,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程,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讲,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案例三:张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经营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渠道大量采购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并在淘宝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经查,张某共计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仿制军服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赁处现场查扣各类迷彩作训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余件(套),各类部队肩章、领章、胸标等400余件(副)。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均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2021年1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张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及时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就涉案物品来源、去向、交易金额、扣押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15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 加强军地协作,解决关键证据鉴定难题。该案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定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物品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解决了本案定性中的最大争议问题。
3. 精准指控犯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张某涉嫌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非法买卖部队制式服装犯罪。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依法准确定性,维护武装部队正常管理秩序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加强军地协作,及时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在办理案件中,要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解决涉军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等问题,确保准确有力惩治犯罪。
3.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确提出量刑建议。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般都是为了牟利,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四: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某航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某,男,某航摄公司飞行员。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机驾驶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启动绿色通道,有效惩治犯罪。该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为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部队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协商、联合调查等形式,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等工作。
2. 开展调查研究,准确认定罪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充分征求部队和专业人士意见,认为赵某某和刘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飞行测绘工作的人员,明知飞行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在疏于确认核实报备手续是否完备的情况下开展航测活动,导致违规飞行,干扰部队正常训练,威胁防空安全,并造成国防资源损耗和两起航班延误。二人对违飞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听取部队意见,优化量刑建议。考虑到该案涉及军事利益,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队会商研究。部队方面表示,鉴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为过失、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黑飞”“违飞”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追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黑飞”“违飞”行为是否危害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未严格核实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对国防安全和利益产生威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检察机关应当对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论。
2. 军地携手,破解办案难题。办理军地互涉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 主动担当,助力航空国防。实践中,“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五、破坏军婚罪
案例五:孙某破坏军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2. 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充分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批准逮捕。
3. 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同时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孙某从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真诚悔罪,再到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得到被害人认可,基于此,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4. 加强军地协作,实现效果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减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给军人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共同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抚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给现役军人心理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 综合考量事实证据,正确认定同居关系。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同居关系是难点。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进行妥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双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帮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达了要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丈夫回家后仍居住于被告人家中,夜不归宿,已经具备了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六、司法救助
案例六:王某德、王某彪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坤,男,无业。
被害人王某德,男,退役军人。
被害人王某彪,男,退役军人。
被告人王某坤与被害人王某德、王某彪均系同村村民。2020年10月22日,王某坤因未收到同村村民王某国家举办的葬礼的邀请,产生不满,将菜刀和剪刀藏于腰间,前往王某国家滋事。当日12时20分许,王某坤来到王某国家门前,王某德对其进行劝阻,王某坤遂持携带的菜刀连续多次向王某德挥砍,致王某德背部、左臂等多处受伤。为制止王某坤行凶,王某彪帮助王某德对王某坤进行拦阻、控制。在此过程中,王某坤持剪刀猛刺王某德右胸部致其死亡,又将王某彪右胸部及左腋刺伤。王某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德系锐性物体作用于躯干及左侧上肢,心包腔内积满不凝血及凝血块,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王某彪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研究。2月3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王某德家属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给予王某彪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并均于次日发放到位。
2021年1月2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坤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6月25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创新方法、迅速反应,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受案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一嵌入、两同步”工作,将救助告知“嵌入”办案程序,在受理审查起诉当日即联系王某德家属和王某彪,告知相应权利义务;第一时间对该案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启动审查程序,将刑事案件办理与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同步进行,将审查起诉工作与救助前期审查工作同步推进。
2. 实地走访、公开听证,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承办检察官及时前往被害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走访,主动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情况、收入来源情况,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做好矛盾化解、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提高办案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两名熟悉涉军法律工作的律师和一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经过集中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起案件的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赞同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
3. 加快进度、多元救助,帮助受害家庭解决燃眉之急。听证会结束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申请加快司法救助金的审批进度。在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检察机关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的次日,便将10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王某德家属和王某彪手中。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还秉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思路,主动对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救助申请人的信息纳入全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为其申请了困难援助资金。王某德的儿子是沈阳某高校在读大学生,来自沈阳某律师事务所的听证员与其结成帮扶对子,进行长期爱心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典型意义
1.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工作。2021年初,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既对司法办案过程中做好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作出安排并提出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政策指引。检察机关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具体举措,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拥军优属。本案中,考虑到被害人系退役军人,面对危险,不改军人本色,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并因此致死、致伤,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有效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既彰显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的力度,也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温度。
2. 积极推动形成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工作格局。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急性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多元、长效救助,推动搭建或参与由政法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力量组成的工作机制,通过汇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帮扶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除司法救助金外,还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救助退役军人申请了困难援助资金,通过第三方社会力量对其家属进行长期爱心资助,切实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张某兵、张某军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军,男,现役军人,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之子。
救助申请人张某兵,男,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的丈夫。
2019年5月9日,陈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省道公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月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5月12日,经张某兵、张某军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后该院作出给予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的决定,并及时发放到位。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主动开展司法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被害人所在村组,进行司法救助调查,了解到被害人张某月的儿子张某军在新疆服兵役,其丈夫张某兵身患重度残疾,家中还有93岁高龄的婆婆,家庭主要收入均依靠被害人张某月。现张某月死亡,张某军又远在边疆服役,张某兵及家中老人无人照顾,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陈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2. 依法启动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及时到位。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张某兵、张某军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争取更多社会支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村民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并于听证会后快速办理,及时发放救助金4万元。
3. 协调多方力量,延伸检察职能。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实施综合救助措施,主动对接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积极向民政部门通报反映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经沟通协调,张某兵被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人员范围。
(三)典型意义
1. 发现线索要“主动”。军人军属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之一,在军人军属遭受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对被害人家庭状况、被告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及时走访慰问,主动发现救助线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相关线索,并通过多方调查,最终核实了被害人之子长期戍边、其丈夫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还有高龄老人需要赡养等符合开展司法救助的情况。
2. 开展救助要“从速”。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案致贫,救助款早一日到达,就能早一日帮助被救助人缓解困境,渡过难关。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落实救助资金,让为国家驻守边疆的军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爱,真正解决其后顾之忧。
3. 救助手段要“多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完善救助档案、公开听证审查等工作,并主动与民政、扶贫、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络,落实心理疏导、定期回访、持续跟进等帮扶措施,确保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