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江受贿案[1]
被告人张春江,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曾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国家信息产业部副部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10年9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春江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2010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张春江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张春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4月5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1年5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春江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春江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党组书记兼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力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7463144.62元。
一、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春江利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党组书记兼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力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的请托,为宋世存承揽辽宁省邮电器材公司手机供货业务和为宋世存向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供货商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追要83.95万美元欠款提供了帮助;并为宋世存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传输线缆保险业务、五家酒店出售业务、IT外包业务和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办公大楼装修承揽业务中开展有偿中介活动提供帮助。为此,2003年春节至2009年11月,张春江先后5次收受宋世存给予的人民币32万元、美元2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836624.62元的别墅一套(含装修和家电),共计折合人民币 4759144.62元。
1.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宋世存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2004年,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宋世存为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丽水佳园小区的 A20号别墅,并由宋世存进行装修和购置家电,共计价值人民币3325074元。其中,张春江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88449.38元,实际收受宋世存贿赂价值人民币2836624.62元。2006年初,因有关部门调查张春江的房产问题,张春江为掩饰犯罪,于2006年6月将别墅退还宋世存。
3.2006年4月,被告人张春江通过其妻姬蓉在美国收受宋世存以转账方式给予的美元20万元。
4.2007年9月,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宋世存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5.2009年11月初,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宋世存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二、2004年3月,被告人张春江利用担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的请托,为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成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品牌宣传代理商提供了帮助,使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在其后三年时间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获取人民币2.5亿余元的广告费。为此,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张春江先后3次收受张锐、杨蕊宁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5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4万元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70.4万元。
1.2007年2月,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张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4万元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
2.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张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3.2009年1月,被告人张春江收受张锐、杨蕊宁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1年7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1年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款物人民币 5664824.62元、美元20万元、丰田佳美牌轿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春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通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公司党组书记兼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1年8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核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刑初字第68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受贿款物人民币5664824.62元、美元20万元、丰田佳美牌轿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的刑事判决。